从本月开始,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实施,所谓单用途卡是指仅在发卡企业麾下门店或平台使用的购物卡,而多用途卡则除了在本企业麾下门店使用外,还可以在其他签约商户处使用。
《办法》规定,本月起,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此外,单张不记名单用途预付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即1000元以上需登记实名。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对发卡企业设定了一定的门槛,即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设立一定门槛是为了防止一些发卡企业偿付能力不足。比如有些企业注册资本仅几十万元,年营业额也不大,却依靠发卡获得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预收款,这种企业就有可能生产能力不够,甚至难以偿付,故而对于发卡企业需设立保障性门槛。”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秘书长、银商资讯总裁弋涛表示。